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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条例

2024年09月05日 15:50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教学 和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和《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陕科大校〔2020〕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对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安全责任体系、安全隐患整改进行监督、检查、反馈、评估、培训和指导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设立陕西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督查组( 以下简称“督查组”)。督查组由10~15名涵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安全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

第四条 督导组专家聘任条件:

(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 二)长期从事实验室相关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

( 三)有良好的沟通表达能力,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 四)工作时间有保障,能够履行安全督查工作职责;

( 五)身体健康,首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 职期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督查组专家由二级单位推荐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提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聘任。

第六条 督查组专家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连续1个月不 参加督查工作或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参加聘期内的督查工作,终止聘任,同时增补督查专家。

第七条 督查组主要职责:

( 一)安全督查。对校内各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跟踪并确认整改结果;

(二)安全咨询。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安全培训。参与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四)安全评价。参与实验室安全有关项目的评估,以及实 验室安全主管部门委托的实验室安全活动的评选和评比;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督查组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入实验室检 查、督查。

(二)调阅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相关档案,调查了解实验安全各环节实施情况。

(三)制止实验室中正在进行的违反实验规程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四)向有关单位反映实验室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五)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就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六)参加实验室安全理论学习或专题培训活动,不断提高 督查组工作水平。

第九条 督查组工作基本要求

(一)督查组应在每学期初,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督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学期结束时进行督查 工作总结。

(二)督查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督查 组工作会议, 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通报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

(三)督查组的检查以小组或个人形式进行,检查的频率按 以下标准执行:Ⅰ 级(重大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Ⅱ级(高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Ⅲ级(中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季度不少于1次,Ⅳ级(低风险)实验室安全巡查次数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督查组工作时应佩戴督查证,穿戴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五)督查组检查应坚持“发现隐患,跟踪整改,整改完成,验收合格”的工作流程。每次督查组检查结束后及时将督查情况 进行总结,每月将总结报告反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单位、教师和学生应重视和支持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自觉接受督查组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反馈并整改。对妨碍或拒绝实验室安全督查的单位 或个人,学校将追究其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查制度。各单位要做好本单 位实验室安全检查督查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运行经费纳入年度实验室安 全业务费经费预算,学校督查组专家工作津贴根据完成的工作量 发放,标准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等工作条件,保证督 查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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