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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2022年04月29日 11:48  点击:[]

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经费管理,明确经费审批权限, 简化经费审批程序,提高部门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审批权限适用于学校年度预算范围 内的经费支出。超预算支出依照《陕西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及学校 “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原则:

(一)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财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

(二)部门(项目)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原则。 即各部门(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项目)的经费支出负责。

(三)规范管理与 “放管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经费支出审批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审批

在学校分配政策范围之内,在职人员、离休人员的基本工 资、绩效工资及社保缴费等支出, 由人事处统一制表,人事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医疗保险缴费,人事处出具人事变动手续及参保标准,经费支出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从学校临聘人员经费支出的, 由部门 负责人、人事处处长联批;从部门经费支出的, 由部门负责人 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外籍临聘教师人员经费支出, 由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各类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原则上均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发放至个人银行卡中。离休人员医疗费, 归离退处和校医院管理,支出由离退处 处长、后勤集团负责人联批;工伤、职业病由人事处负责认定, 女职工生育由校医院负责审核, 医疗报销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部门运行及专项业务费支出审批

部门运行及专项业务费指各部门办学(办公)经费、保证 学校正常运转的业务经费及各类具有指定用途的专项业务活动经费。部门运行及专项业务费审批权限如下:

10 万元以下,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 10 万元(含 10 万元) 以上 50 万元以下,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 300 万元以下, 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 负责人审批;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校长联批。其中:水 电气暖支出由后勤集团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学生实习支出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教务处审核后报销。

第七条 个人项目经费支出审批

校内个人项目经费是指通过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划拨或设置在教职工个人名下的经费(不含科研经费)。各归口管理部门在个人项目经费立项时,应将项目支出范围报送财务处备案,未在备案范围内的支出不予报销。

个人项目经费审批权限如下:

5 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5 万元(含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10 万元(含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50 万元(含 50 万元) 以上 300 万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校长联批。

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各类报销费用,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审批

公务接待费严格执行《陕西科技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 法》,报销时须附公函、“陕西科技大学公务接待报销审批表”(附表 1) 等。

第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审批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是指学校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程序组 织实施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新 建、 改建、扩建、维修改造、修缮等支出。报销时应附 “ 陕西 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付款记录表”(附表 2)、“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审批表”(附表 3)。

审批权限如下:100 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 财务处负责人审批;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300 万元以下,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00 万元(含 300 万元) 以上,校长联批。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审批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科研项目支出审批。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的各类 报销费用支出, 由所在学院(部)负责人或委托分管科研负责人审批。

(二)科研协作经费转出。科研协作经费转出按照合同约 定执行, 由项目负责人、科技处或前沿院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章 审批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经费支出的经办人员、验收人员、审批人员、 审核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学校相关规定,诚实守 信、实事求是,严把经费审批、审核关,保障学校各项经费支出规范,资金使用安全。

(一)经办人员责任。对所经办的经济业务活动产生的发 票真实性、合法性、价值的符合性负责;对经办的实物数量、金额、质量负责;有如实告知部门负责人的义务。

(二)验收人员责任。对经办人员交付的实物数量、金额、

质量负责。

(三)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员责任。对所审批的经济业务活 动的真实性、价值的符合性,采购实物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对专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规性,经济业务所产生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有如实告知业务分管校领导的义务。

(四)会计核算人员责任。对原始发票书写的规范性, 内 容的真实性、完整性,票据的合法性,经济活动手续的完备性, 报销流程完整性负审核责任;对经费业务正确处理(包括核算 数据正确、所附单据数量正确、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准确使用项目经费)负责。

(五)财务处负责人责任。对经济业务活动正确处理(包 括核算数据正确、准确使用会计科目、准确使用项目经费)负 监管责任;对经费支付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预算执行的规范性负责。

(六)分管校领导责任。对所分管经济业务活动的经费支 出必要性、规范性负领导责任;对分管业务专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程序的规范性、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七)分管财务校领导责任。分管财务校领导向校长负责, 协助校长依法管理学校财经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贯彻执行国 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负责,对所分管的学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八)校长责任。对各项学校财务工作负责,对各类会计 资料以及学校年度财务报告、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负保护责任。对学校经费 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预算执行的约束性,资金使用的绩效 性,国家财经纪律的执行,学校财经制度建设及执行,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负领导责任。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授权他人代 为行使项目经费审批权。委托授权须填写项目经费审批授权委 托书(附件 4),报财务处核算科备案。被授权人只能在授权书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批权, 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授权人对授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承担直接责任,并有权收回授权。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 定,应一事一报,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整为零,规避审批权 限、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应正确履行审批手续,报销的经办 人、验收人、审批人的各项签字应齐全完整,并自觉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切实负起责任,把好开支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咸阳校区管委会、附属中学、饮食服务中心经 费支出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另行制定支出审批办法的,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9 年 4 月 19 日印发的《陕西科技大学经费支出审批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1.陕西科技大学公务接待报销审批表

2.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付款记录表 3.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审批表

4.项目经费审批授权委托书

附表 1

陕西科技大学公务接待报销审批表

报销单位: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单位


公务活动项目


接 待 时 间


接 待 人 数


陪同人数


接待对象姓名




接待对象职务




陪同人员姓名


接 待 场 所


报销金额


经 办 人: 部门负责人:

附表 2

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付款记录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合同总造价


决算审定价


预留金


措施费


付款基数


合同约定 付款条件


付款次数

付款时间

付款金额

剩余金额

备注(注明依据合同规 定付款已达到的条件)







































































合计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附表 3

陕西科技大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项目预算审批表

项目名称


建设部门


项目所属部门


施工单位


项目预算总金额 (单位:元)


项目所需经费来源


备注:建设部门即负责组织该项目施工的部门。

经办人: 建设部门负责人:

项目所属部门负责人: 分管校领导:

附表 4

项目经费审批授权委托书

委托经费项目名称

委托经费项目编号


项目负责人信息

姓 名:

所在部门:

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信息

姓 名:

所在部门:

联系方式:

委 托 原 因


委托时间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被委托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注:1.委托人及被委托人需本人签字。

2.本表需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盖章。



陕西科技大学往来款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明确经济 责任,保证学校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会计法》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

表》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学校各部门在经济业务 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往来结算款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应付及预收款项。

第三条 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分配

(一)财务处负责往来款项的核算管理工作,定期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及时催收催结,按照规定程序核销。

(二)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往来款项的清理工作, 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各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本部门 (项目)经济业务活动产生各项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及清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过 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款项及按照合同预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各类款项,包括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等。预付账款是指按照购货、服务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其他应收款是指职工通过履行借款手续提前支付给往来单位或个人的,未来需要报账核销或偿还的款项。应收账款是指按照合同、协议等规定,应收未收对方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原则

(一)预算控制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有明确的预算或经 费来源,在预算范围内借支,无预算、超预算或无经费来源,一律不予办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只能用于教学、科研、 行政、后勤等各项公务性和业务性的经费支出,专款专用,不得“一借多用”或 “挪作他用”。

(三)及时结算原则。经办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冲销报账手续,严禁长期挂账。

(四)职责分明原则。借款人和部门(项目)负责人分别为 应收及预付款的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 任,第二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督促第一责任人及时结清款项。应 收及预付款项清理义务在第一责任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转由第二责任人履行。

第六条 借款人应为学校正式在职教职工,学生、临时工、 离退休人员、校外人员不得以本人名义办理借款。同一借款人或 同一项目累计借款原则上不得超过 3 笔。对临时工工资、购买办 公用品、出差住宿费、会议费、培训费、实验用品耗材等零星支出,原则上不再借款。

第七条 借款审批权限

2 万元以下(含 2 万元),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

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含 5 万元),部门(项目)负责 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应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联批);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含 10 万元),部门(项目)负 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科研项目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联批);

10 万元以上,校长加批。审批权限如下图所示:

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审批

2 万元以上,5 万元 以下(含 5 万元)

财务处处长审批(科研经费需科研主管部门负责人联批)

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校长审批

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核销借款时,报销内容应与借款用途一致。凡报销 票据内容与借款用途一致,报销金额不超出借款金额,经费来源 一致,且借款单签字手续齐全的,部门(项目)负责人签字即可报销。

第九条 借款原则上应于借款日起 90 天内办理冲销手续。

90 天内未冲销的,财务处将停止办理借款人及部门的其他借款业务;无正当理由超过 1 年未冲销的,财务处将按月扣发借款人从学校取得的各项收入,直至借款冲销结清为止。

第十条 财务处定期开展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清理。因特殊原 因无法按规定期限办理冲销手续的,借款人应详细说明原因,明 确延期核销时间,经所在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后,报财务处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退休、内部调动或调离本校时,应首先 清偿个人借款。因退休或内部调动需变更借款人的,由借款人提 交书面情况说明,交接双方签字,部门(项目)负责人审批后,在财务处办理借款人员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坏账损失类型及认定

坏账损失是指学校清查出的不能收回的各项应收及预付款 项。清查出的各项坏账,应当分析原因,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因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工商登记或者被政府 责令关闭等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根据法院的破产公告、破产 清算文件、市场监管部门的撤销注销证明、政府部门有关文件等 进行认定。已经清算的,应当对扣除清偿部分后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 遗产不足清偿且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借款,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认定为损失。

(三)借款人已经擅自离校多年,无法联系又无法确定责任 人而无法追究清偿责任的借款,应由相关单位提供离校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无法收回的 借款,由单位做出专项说明,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

鉴证证明认定损失。

(五)涉诉的借款,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 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认定为损失。

(六)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借款,应 当根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认定为损失。

(七)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

第十三条 坏账损失核销由责任部门提出正式书面报告,并 提交证明材料,财务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财经委员会审议, 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财务处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审批,并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复进行坏账核销处理。

第三章 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管理

第十四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经济业务活动 过程中发生尚未结算的各项应付未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包括因购买物资、接受服务、开展工程建设等而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预收账款包括预先收取但尚未结算的款项。其他应付款包括各项偿还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各类押金、质保金、履约保证金等。

第十五条 应付及预收款管理的原则

(一)及时确认原则。财务处及时在财务查询系统更新银行 到款信息,相关单位和人员需在财务查询系统查询并认领到账款项,关注应付及预收款项结算时间,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及时清理原则。财务处应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应付及预收款项日常核算、定期清理工作,监督并控制挂账账龄及规模。

第十六条 对于三年以上无人认领、无法联系付款单位或个 人,确属无法确认收入或退款的款项,由财务处建立备查账,报 财经委员会审定,确认为其他收入,且保留暂存款权属人法律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要重视往来款项的管理,严格往来款项的 审批,做好往来款项的监管和清理工作。往来款项管理情况将作 为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的一项内容。各部门应强化往来款项管理 的责任意识,主动履行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十八条 部门(项目)负责人未督促借款人及时报账,或 者因借款人玩忽职守,造成学校经费损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未按规定使用借款的, 学校将根据事实和情节予以通报,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涉嫌挪用公款的,学校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咸阳校区管委会、附属中学、饮食服务中心往来款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另行制定的,报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2013 年 11 月 08 日印发的《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陕科大校发 2013(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陕西科技大学党建活动经费、党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关于规范临时工工资发放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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